1、(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2、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大坝病险程度和一旦失事将造成的影响程度,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5、《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6、其中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大坝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有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大坝按照本规定执行。
7、(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8、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类水库大坝管理单位的汛期调度方案和防汛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9、(二)落实度汛安全检查制度。
10、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11、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12、(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13、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各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15、同时,水库主管部门应督促尽快维修整改。
16、(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7、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
18、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19、(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20、(三)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将工程除险加固年度进展情况和竣工资料上报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并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报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汇总。
21、应急鉴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水库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发生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异常现象的,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应急安全鉴定。
22、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二)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所登记的事项逐项进行审核。
24、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权限对安全鉴定意见组织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在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库大坝组织审定;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在30米以上等相对重要的小型水库大坝组织审定;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小型水库大坝组织审定。
25、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26、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27、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在监督、组织实施上述活动时,应当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8、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全省水库大坝分级情况通知同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
29、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30、经审定确认水库大坝存在安全隐患的,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1、四、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全省所有水库大坝必须实行大坝注册登记。
32、八、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3、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划,对其所管辖区域内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其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行政领导责任。
34、七、水库大坝度汛管理 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确保水库大坝度汛安全: (一)落实防汛责任人制度。
35、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36、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37、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按上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8、必须确保所有水库大坝在汛期、特别是台风、暴雨、山洪时期有人值守。
39、对于经鉴定确认为病险水库大坝、但未能及时进行除险加固的,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库管理单位下达通知,要求病险水库大坝管理单位采取降低蓄水位、甚至腾空库容等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各级各主管部门所属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
40、定期鉴定按照以下时限执行:大中型水库大坝每隔六年进行一次;小型水库大坝每隔五年进行一次;水库大坝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五年内进行。
41、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42、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43、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工程安全运行责任制,确保各主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负责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负运行管理单位法人责任。
44、(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45、水库大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47、第五条监测系统应当与大坝主体工工作),
48、凡过去我省有关水库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49、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50、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同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审批。
51、(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52、具体注册登记工作按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及下列程序进行: (一)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向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53、(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
54、涉密大坝的监测エ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55、省级各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协调和督促下属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实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 (二)组织实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开展定期安全检查与质量评价; (三)组织实施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各类险情; (四)组织实施水库汛期管理,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度汛。
56、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57、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58、水库大坝按照分级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的办法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59、(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60、(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61、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62、(三)落实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制度。
63、(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64、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65、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鉴定确认为病险的水库大坝,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及时制定除险加固计划并组织实施。
66、二、水库大坝管理责任 水库大坝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隶属关系,建立和落实以单位法人责任、主管部门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责任制。
67、本规定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及与其配套运用的泄洪、输水、过船等建筑物。
68、六、水库大坝除险加固 病险水库大坝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安排除险加固排除水库大坝险情。
69、(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0、(五)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行业水库大坝年度除险加固进展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汇总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此基础上对新一年水库大坝度汛安全进行评估。
71、(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建立统一的全省水库大坝基础数据库。
72、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74、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75、各级水利、经贸(电力)、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负主管部门责任。
76、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塘坝可参照执行。
77、对审核不合格的,责成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改正;审核合格后,建立同级行业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由县级报设区市,最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78、(四)落实应急预案制度。
79、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80、对于每座水库大坝,应当确定防汛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责任人。
81、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82、(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83、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84、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85、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86、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87、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88、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制定防洪抢险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等应急预案,经同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89、其中:大、中、小型水库大坝防汛行政责任人一般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主管部门负责人由主管单位领导担任;水库大坝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责任人由其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90、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后,应当及时印发审定意见。
91、五、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按照定期鉴定与应急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安全鉴定制度。
92、水电站大坝按国家、省电监部门有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93、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94、具体安全鉴定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以下程序进行: (一)大坝安全评价由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由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95、(二)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除险加固方案组织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其中对于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96、(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97、对一些功能重要、位置重要、影响面较大的特殊水库可另定。
98、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99、(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00、(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101、(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02、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0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104、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05、(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06、第三条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
107、三、水库大坝监督管理 对水库大坝安全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体制,省级各大坝管理部门监督大型直属水库,设区市大坝主管部门监督中型及直属水库,县(市、区)大坝主管部门监督小型水库。
108、年度登记截至当年12月31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省级数据库更新。
109、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1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以下简称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以下简称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制定本办法。
111、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112、第四条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者工程隐患。
113、一、水库大坝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蓄水的水库大坝。
114、(四)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收到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汇总。
115、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116、每年汛前,防汛责任人应当组织对其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度汛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
117、各类水电站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等资料应及时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8、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19、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120、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121、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122、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全面提高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水平为目标,以加强水库“四个管理”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强化水库工程管理考核为抓手,不断提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的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省水利厅在管理考核办法制定、流程设计、平台建设、实施步骤等方面加强统筹部署,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水库管理单位要切实担负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积极行动,全力确保“三年行动计划”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综合考虑全省实际情况,活动应分重点、分主次,逐步解决我省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中规章制度不健全、防汛保安能力不足、管护能力与水平不高、日常管护和维修养护缺位等问题。 (三)落实责任,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同级水利部门要严格履行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监管职责,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共同保障水库大坝安全。 三、目标与步骤 (一)总体目标。通过“三年行动计划”,基本形成职责明确、机制完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管有力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新局面,实现全省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到2018年底,全面落实我省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责任和防汛职责具体落实到人;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规范水库日常运行管理行为,全省通过水利部考核的水库管理单位不少于5家,通过省水利厅考核的水库管理单位不少于15家;建成全省大坝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水库监测数据在线查询与巡视检查在线监督;大型水库管理单位率先探索对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等重要建筑物及闸门机电设备等实施精细化管理,引领全省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逐步迈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轨道。 (二)具体步骤 1.调研准备阶段。对全省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系统调研,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2016年6月底,基本完成调研及准备工作。 2.全面推进阶段。开展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技能培训,完成大坝注册登记和复查换证,推动大中型水库工程划界确权,开发全省大坝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组织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调度规程、水库OMS(运行、维护、监测)手册,组织开展水库巡视检查和年度安全检查,开展水库运行管理督查。 3.总结考核阶段。建成全省大坝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开展水库大坝管理单位考核,建立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长效机制。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明确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公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责任人,安全管理职责具体落实到人。围绕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各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安全运行管理能力。 (二)完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机制。组织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水库调度规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OMS(运行、维护、监测)手册和年度检查报告;督促各水库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岗位责任、防汛组织、水库调度、学习培训、工作总结、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修订《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等制度,建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长效机制。 (三)规范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行为。完成本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建成全省水库基本信息数据库;积极推进国有水库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逐步解决水库管理中界限不清、权属不明等问题;建立水库巡视检查制度,开发水库巡检平台,实时掌握水库大坝日常检查与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规范大坝安全鉴定结论的应用;开展防汛仓库标准化建设,升级改造水库管理用房、安全监测等管理设施。 (四)强化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监督。开展水库运行管理督查,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安全管理责任意识,规范各项管理内容和行为;开展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和水雨情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大坝安全监测数据和水雨情数据由省大坝安全监测中心统一采集;开发全省大坝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水库基本信息数据库和巡检平台,实现水库数据在线查询与巡视检查在线监督。 (五)全面考核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制定《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对水库管理单位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情况逐条逐项进行考核和评分,根据考核情况进行通报、推优、罚劣。推荐条件成熟的水库管理单位申请水利部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能力建设作为当前工程管理工作的重点,由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全面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参与。 (二)强化责任措施。各级政府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等方面全力支持。各水库管理单位为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行动。省水利厅负责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安全运行管理考核。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重点开展市管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并同步开展辖区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能力建设活动。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三年行动计划”具体工作任务,重点开展直管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将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同时,水库管理单位应采取自筹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等措施,保障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费用来源。 (四)加大检查考核。省水利厅将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根据考核办法对水库管理单位进行量化考核,对达到优良标准的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奖励,考核结果作为国有公益性维修养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水利建设考核和五年一度的“芙蓉杯”考核。 (五)加强舆论宣传。借助新闻报道、网络、宣传标语等手段抓好舆论宣传工作,加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宣传与教育力度,积极营造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能力建设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引导公众主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