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保的相关信息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3、(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5、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6、第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7、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8、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9、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10、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11、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12、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13、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4、各类污水泵、污泥泵、存水泵、计量泵、螺旋泵、空气压缩机、罗茨鼓风机、离心鼓风机、表面曝气机、自动取水样机、格栅清污机、刮砂机、刮泥机、刮泥吸泥机、污泥浓缩刮泥机、消化池污泥搅拌设备、沼气锅炉、热交换器、药液搅拌机和污泥脱水机等。
15、环境保护设施有:
16、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17、环保信息一般指的是,大气状况,水源状况,固体废料和垃圾处理状况。
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19、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0、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2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22、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23、(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24、(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25、(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2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27、(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