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种带有原始公社制色彩的政权,缺点很多,几乎没有什么优点,是束缚生产力发展最为严重的一种政治体制,然而它也有一个优点:稳定。
2、一是土司享有财政特权,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
3、故而,土司制度作为一种割据形式长期存在,首先取决于中原王朝的权衡得失之后的盘算,认为利用比征服更加符合国情,而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条件已经成熟。土司统治区的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先进的汉文化逐渐影响到了土民,这个时候土司制度成为阻碍发展的制度,也就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所以雍正五年开始,对边地的土司改流,一直到雍正十三年,土司“改土归流”全部完成,正式宣告咯土司制度的终结。
4、在土司内部,更多的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家族统治,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权利的集中。土司的家族统治与中原王朝宗法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具有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如土司以下的各土官“为大将,生杀在掌,然平日亦步草履,跨驴而行,绝不类官长也!”就是说,土官比起土司而言,与一般百姓无异,唯一的区别,也许只是占有土地的优劣。而土地大部分让百姓“任自开垦”,贫困者“官给牛具”,田地“不收租税”,不难看出,这带有最原始的公社制色彩,而他们对百姓的剥削,主要表现在劳役上。
5、“臣服”是土司能够千年延续的最重要法宝。
6、其实,土司势力的滥觞最早可以追溯到汉朝,如汉成帝时所提到的“夜郎自大”中的夜郎国,实际上就是西南土司。到了后晋天福五年,溪州立铜柱,其铭文明确记载:“溪州彭士愁,世传郡印,家总州兵…”其地域更是“西接牂牁两林,南抵桂林象郡,东北控澧朗,方数千里。”
7、三是土司没有朝廷流官好管理。他们经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政府管辖的住民,抢夺他们的人丁财产,给当地的治安和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威胁。但是,由于元明两朝政治经济条件不允许,少数民族汉文化认同感不强等原因,朝廷有赖于他们,不得不放任他们的这些行为。
8、土司们的俯首帖耳让明清王朝的帝王们看到其不足为患,反而却大有用处,于是帝王们不仅没有触动土司们的领地人口,反而在保障其应有权利方面起到重大作用。所以尽管在康熙帝时期,清朝就可以将土司们“改土归流”,然而统治者们依然以“蛮性难驯,不谙土俗”的名义予以否决。
9、湘西土司制度始于五代,发展于宋,完备于元、明(由褐糜制度发展成为土司制度),终止于清,历经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和宋、元、明、清各代,时达八百余年。历代封建王朝,给溪州彭氏土司集团及所属州、洞,分别给予刺史、宣慰使、宣抚使、土知州、土巡检等大小不同的土官官职。
10、所以从中原王朝来看,可以借助对方实力,因势利导,可以平叛,可以巩固边防,因而任由土司长期存在。而从土司方面来看,恭顺迎合,求生存,求发展,必须要依靠中原王朝,这就形成一种互相利用的微妙关系,使得土司制度可以长期存在并发展。
11、同时,土司们为了发展壮大,不得不借助王朝的力量,与湖广黔桂的苗族、瑶族进行战斗,扩大统治地盘。所以这才有了沐英常驻云南之举,其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土司,防止割据势力坐大。
12、“土司”们的内部经营是土司制度能够长期存在的内因。
13、土司们顺应中原王朝的政策,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信任是其生存发展的外因的话,那么土司们传承有序,千年不变更多的是基于其内部的有效运营。
14、的确,土司制度下的官、民、兵几乎都是一体的,他们休戚与共,命运是捆绑在一起的,故而这个稳定的社会团体才能有延续的机会。
15、元代是中国古代一个空前统一的多民族王朝,疆域广阔,民族种类众多。统治势力进入祖国西南地区以后,面对西南深厚的彝族社会历史状况、各民族传统文化的差异以及错综复杂的民族关系,如何治理西南地区成为元代中央政府的一道难题。
16、另外,土司们创造性地推行了“愚民政策”,实行“蛮不出境,汉不进山”的政策,严禁土民读书,“犯罪者至族”,而土司自身却学习利用汉文化,对下面的百姓加以统治。这也成为土司稳定传承的重要原因。
17、二是土司享有行政权,拥有军队、监狱等地方管理机器,他们以残暴的方式统治属民,把百姓当农奴使用,造成民族内部矛盾十分突出;
18、在还没有完全进入封建社会的土司中,其内部的稳定和生存的基础主要取决于其军事实力,同时有效的政治经济措施也是有效保障稳定的重要原因。
19、元朝之前,历朝历代皆以“西北二边为意,而鲜复留意南方”,在北方倾尽全力的汉王朝根本没有精力对发起征伐。就拿秦始皇来说,对西南用兵数次,虽有成果,但效果不明显,徒费国力,所以后来的王朝“自后五溪郡县弃而不问”。到了宋朝,对南方的开发力度加大,荆湖之西南的土司被宋朝拿下,但是没出一年“荆湖两路为之空竭”,只好在关键城池,驻扎少数兵马实行军屯,与土司势力操持着“毋驰防闲,毋袭科扰”的动态平衡。而土司们付出的代价仅仅是“臣服”而已。
20、元代西南彝族地区大部分属于云南行省和四川行省管辖
21、维护中央政权,把中央政权延伸到遥远的地方
22、土司”作为一种地方割据势力的形式,是长期活跃在中国古代历史中的,我们目前认定地“土司制度”以《明史》和《清史稿》中所记载为准的,一般指的是湖广黔滇的地方势力,即史料中记载的湘鄂西土司。
23、历朝历代的土司深知中原王朝的“顺昌逆亡”是基本国策,他们作为割据势力更能深刻地体会这一点,于是对朝廷积极称臣,频频朝贡,极尽温顺之能事,故而历代王朝对其并没有实行直接统治。
24、从以上可以推测,最迟在九世纪,土司便完全崛起于湘西,在唐元和元年“高崇文讨平刘之乱”,田氏已经坐大,故而才有了“田氏为土司自唐始”一说。直至清雍正五年“改土归流”的成功,土司制度历时近千年,皆是一脉相承,未曾动摇,这作为一种地方割据势力,简直是难以想象之事,它是如何做到在王朝范围内生存发展壮大的,又是如何延绵不绝的呢?
25、另外,土司与土司之间处境相同,共同的命运使他们在互相争权夺利的同时又努力结为各种形式的联合。如土司间互相通婚联姻,这其实就是一种政治上的联盟手段。这样做一是保证了和平相处,二是在受到侵犯时彼此又是互助的盟友。土司们之间各种形式的联合保证了各自实力的均衡,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内讧,使得土司得以保存和发展。
26、不可否认,土司制度为维护国家统一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土司存在的弊病也很有危害,集中表现在:
27、明清时期是对土司的态度则不是之前的“弃而不问”,而是改为“恩威并施”。从明朝起,国家强制性将土司并入军事系统,并设立可卫所,以兼制各土司。如洪武三十一年设立的永宁卫,明确指出目的在于“控制容美、桑植、永顺、保靖诸司”。在中原王朝强有力的控制下,土司成为“奔走惟命”的兵源地。
28、要使西南地区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政治局势,就不能抛弃利用西南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物来进行统治,于是元代中央王朝在西南彝族地区创立土司制度,采用“土官参政、土流共治”的土司制度作为治理西南彝族地区的一项基本政策。元代采用土司制度既适应了西南彝族地区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同时又使流官和土官相互牵制,消除或减少了地方割据势力的可能。元代中央王朝在历代羁縻制治理西南的基础上,首开土司制度的先河,对加强中央集权和稳定西南局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