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在民法的应用
1、《尚书·大传》载:“”夏刑有三千条”。
2、《管子·任法》载:(《管子》一书是稷下道家推尊管仲之作的集结)
3、《尚书·吕刑》载(《尚书》主要记载了从尧舜禹时代到东周历时约1500年的历史,基本内容是古代帝王的文告和君臣的谈话记录):“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4、“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
5、相反,法自君出,狱由君断,皇帝的特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令大臣代为审判,一般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报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对于犯法的贵族官僚,如不经奏请径行逮捕审断,则按律治罪,借以保证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经过两千多年螺旋式的发展,更加极端化,立法权和司法权也相应地更加集中化。因此,皇帝始终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枢纽。
6、(一)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7、进入封建社会,中国法律的发展,经历了确认、成熟、发展和解体的几个阶段。战国李悝著《法经》六篇,打开了中国成文法发展的先河。
8、这一说法是法家学派主张的观点。
9、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随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
10、我国古代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刑法,而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往往被轻视。各代都公布一些单行的民事和经济法律,有些民事条款也杂于律典之中,但大都附以刑事惩罚手段。这种状况与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长期实行君主专制制度有密切关系。封建君主专制的基础是小农经济,统治者惧怕商品经济的发展危及其基础,所以除满足皇室、权负物质需求的产品和战争器具外,对其余手工业和商业均控制在低档自给水平。这样,即使颁行一些民事、经济法规,内容也往往不是促进生产和交换的发展,而是为了控制。
11、指导原则
12、(二)以皇帝为立法与司法的枢纽
13、《竹书纪年》载(《竹书纪年》是春秋时期晋国史官和战国时期魏国史官所作的一部编年体通史。)“帝舜三年,命咎陶造律”。
14、主要有两种,一是“刑起于兵”、一为“法源于礼”。
15、(三)以刑法为法律的主要内客
16、中国古代是“法自君出”。帝王的“命”是法律,国家的基本法典都是按帝王旨意编织、颁行的。为适应形势变化,历代帝王还通过诏、令、例等来补充、修改法律,并以此组成各自的法律体系。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历代封建法律的主要锋芒都是“治”民,而为了发挥官僚机构的职能,达到最终“治民”的目的,也兼有“治吏”的任务,却从没有治君之法。
17、《国语·晋语六》载(《国语》(别称:《春秋外传》《左氏外传》)相传为春秋时期左丘明所编撰的一本著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别体史书)士燮[士燮(?—前574年),祁姓,士氏(按封地又为范氏),名燮,谥号“文”,又称为范文子。]语:“君人者刑其民,成而后振武于外,是以内和而外威……夫战,刑也,刑之过也……细无怨而大不过,而后可以武,刑外之不服者。”
18、(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19、立法主体
20、(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21、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22、这一说法在先秦的文献记载较多,且先秦时期,执法者称为“士”、“士师”、“司寇”、“廷尉”。这些称呼,最早就是源于军队。
23、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
24、从春秋末期开始,儒家思想就已成为“显学”。战国秦国法律虽受法家思想影响较大,但其于宗法制度,非上、不敬、不孝、不道仍然是要严惩的重罪。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草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出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
25、(四)“兵刑合一”,“刑起于兵”。
26、(三)起源于夏代
27、以上就是关于“法”的起源的几种学说。那么为何如开头所言,一般说“法”起源于夏呢?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而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系统阐述了国家和私有制的表现形式。而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献记载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黄帝、尧、舜时期只是原始部落),所以一般认为,中国最早的法律产生在夏代。
28、《左传》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9、《商君书·画策》载:(《商君书》也称《商子》,现存24篇,战国时商鞅及其后学的著作汇编,是法家学派的代表作之一。)
30、《汉书·刑法志》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法家思想在民法的应用
31、《国语·鲁语上》载臧文仲[臧文仲(?—公元前617年),姬姓,臧氏,名辰,谥文,谓臧孙辰。臧哀伯次子,谥文,故死后又称臧文仲。春秋时鲁大夫,世袭司寇,执礼以护公室。]语:“刑五而已,无有瘾者,瘾乃讳也。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于市朝,五刑三次,是无隐也。”
32、这一种观点,如字面意思,“刑起于兵”(中国古代是重刑法,轻民商的,中国古代的法律多是刑事法律),法律起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战争,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也就是说法律起源于军纪,军队的约束,逐渐演变为刑法,法律。
33、(四)以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34、《汉书.刑法字》认为“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在奴隶社会,法律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刑始于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这种传统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后,对中国法都有重要影响。此阶段基本上是用血缘来确定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国法和家法的两重性,或者说宗法就是国法。习惯法还起着很大作用。
35、“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36、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