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和客体责任
1、(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
2、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具有不同的侧面,主要是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
3、(2)存在形式不同。主体的存在形式可区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人类整体主体;
4、一、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5、(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
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7、主体①事物的主要部分。②哲学上指有意识的人。
8、(1)含义不同。主体是指具有思维能力、从事社会实践和认识的人,客体是指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9、《汉书·东方朔传》:“﹝接舆、箕子﹞使遇明王圣主……图画安危,揆度得失,上以安主体,下以便万民,则五帝三王之道可几而见也。”
10、主体出自:
11、二、出处不同
12、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13、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
14、荣格,瑞士心理学家和精神分析医师,分析心理学创立者。他是一个智力早熟的人,性格孤僻,想象力丰富。十几岁时就广泛阅读过古希腊罗马哲学家、中世纪经院神学家及近代哲学家黑格尔、康德、叔本华、尼采等人的著作。早期曾和S.弗洛伊德合作。后来,由于观点不同,两人关系破裂。他的分析心理学因集体无意识和心理类型理论而声名远扬。荣格认为集体无意识反映了人类在以往历史进化过程中的集体经验。人从出生那天起,集体无意识的内容已给他的行为提供了一套预先形成的模式,这便决定了知觉和行为的选择性。
15、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具体如下:
16、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17、法律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体理解:
18、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19、一、含义不同
20、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2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22、客体意思是指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事物。
23、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24、客体出自:
25、梁启超《新民说·论私德》:“对於私人之交涉,与对於公人之交涉,其客体虽异,其主体则同。”
26、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27、(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28、人作为认识主体,既可以个体面貌出现,也可以群体一员面貌出现,还可以人类整体一员面貌出现,因此,主体的存在形式可区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人类整体主体,个人主体是认识主体的基础和细胞,任何认识活动总是通过每个个人的认识活动去实现的。
29、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30、主体指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指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对象,即同认识主体相对立的外部世界。科学地把握真理概念必须阐明的一对基本概念。
主体责任和客体责任
31、主体指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指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对象,即同认识主体相对立的外部世界。主体和客体是认识论的一对基本范畴,主体指认识者,即在社会实践中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人。人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活动都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
32、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33、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34、一、法律关系主体
35、(3)变化趋势不同。处于客体的事物,当作用于某一具体事物出现或者具体到某一事物的时候,就会衍化为主体的形态。处于主体的事物,会在演示层面上表现为客体的形态。
36、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37、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38、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与哲学基本问题紧密联系。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体是不依赖主体而独立存在的;主体不是消极地适应客观世界,而是在实践中能动地反映和改造世界。唯心主义颠倒主客体关系,认为客体依赖主体而存在,没有主体就没有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