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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会法何时修改颁布115句

时间:2024-10-15 12:07:44

1、(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2、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3、回答:《中国工会章程》1998年10月24日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4、最近一次修改时间:2021年12月2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工会法》,完成《工会法》第三次修订。新《工会法》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5、第三十条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6、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7、第九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

8、(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9、《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章程,于1988年10月28日中国工会第11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10、这三项法律构成了中国工会法律法规的核心框架,为工会的组织和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时也赋予了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重要角色和责任。

11、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12、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13、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表示,此次修改切实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了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能更好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服务职工群众方面的职能作用。

14、第三十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行政方面的同意。

1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16、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17、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7号公布,历经2001年、2009年和2021三次修正,现行工会法共七章节五十八条。

19、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0、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21、当事人对企业行政方面作出的辞退、开除、除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22、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23、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24、第十六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25、第十八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

26、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27、第四十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28、最后一次修订是2021年。

29、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30、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31、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32、第三十七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33、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34、第三十五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35、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36、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7、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工会的法律,但《劳动法》中包含了与工会活动密切相关的内容。1994年颁布,该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法》中提到,企业应当支持工会的活动,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

39、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因参加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40、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41、(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2、《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工会组织性质、行动纲领、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机构、会员的权利义务的规章,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中国工会章程》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规定了中国工会组织的性质、纲领、工作方针、组织制度和机构、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经费的收支及审查等各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因此,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各级组织和工会会员必须认真遵守的一项内部规章,另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修改,以使之更加完善。

43、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44、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45、(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46、第十九条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47、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8、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49、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50、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51、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2、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53、新修订的《工会法》共七章,五十七条。这次对1992布的《工会法》的修改共有四十四条,新修改后的《工会法》有以下特点:  既适应了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多元化的实际情况,又突出针对了日益复杂多变的劳动关系;  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这两个主要维权手段,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为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具体保护措施,使工会干部可以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工会的职能;  更好地保护了工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落实了工会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途径,明确了工会调处劳动关系的根本机制;明确了工会经费的收缴范围,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保障了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实现工会职能的必要物质基础;  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

54、第三十六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55、第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56、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57、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58、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59、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60、第六章附则

61、第二章工会组织

62、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63、年12月2—12日,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989人,候补代表100人,代表全国1360万会员。

64、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65、第二十一条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66、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67、(五)其他收入。

68、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69、全民所有制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70、第三十九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71、(四)人民的补助;

72、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73、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74、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75、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76、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77、第八条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78、第一章总则

79、《中国工会章程》共修改了28处,增加2条,删除1条,总条数由原来的42条变为43条。具体修改内容涉及“总则”、“第一章会员”部分、“第五章基层组织”部分、“第六章工会干部”部分、“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部分和进一步完善了组织制度等有关内容。

80、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81、法律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条: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82、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1957年12月2日-12日在北京召开。副作关于国家经济建设的报告。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工会工作的工作的报告》、《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

83、第二十六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84、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85、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86、(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87、这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八大”决议的精神,总结4年来我国工会工作的经验教训,讨论和决定全国职工和工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的具体任务,并且根据几年来的经验和当前的实际情况,修订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

88、第三十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89、第二十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90、(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91、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92、第三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93、最后一次修订是2021年12月24日完成对工会法的修改。新修改的工会法进一步完善工会职责定位和工作制度,聚焦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等内容。

94、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95、第四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96、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9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是中国工会活动的基本法律,首次颁布于1992年,并在之后进行了若干次修改。该法律明确了工会的性质、职责、组织制度以及工会资产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它赋予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和技术培训等职能。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工会组织的建立条件、程序以及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98、年12月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99、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100、第二十七条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101、第八条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102、第八条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103、年12月2—12日,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104、(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105、第六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06、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

107、第十一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108、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109、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110、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工人们在反抗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认识到必须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能适应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因而,根据工人阶级斗争的需要,便产生了工会。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实施,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提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该法也涉及工会的角色,如在集体合同的谈判中,工会代表员工与雇主进行协商,确保员工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112、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113、第十五条工会、副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114、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15、大会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和“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的决议”,批准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提出的,由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加以修正和补充的“中国工会章程(草案)”,并且决定从通过之日起,这一章程即为中国工会的正式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