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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优

时间:2024-10-25 13:36:22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第一项)

3、第八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4、该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5、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6、(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8、守法规、除隐患

9、(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10、(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12、(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13、(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5、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在2007年和2011年两次修正。

17、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18、第八十四条 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19、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88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1、督察部门应当对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22、最新修正是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3、(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2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25、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6、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28、(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9、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30、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1、(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2、(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